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X镇X村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战,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上诉人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赵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