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村民委员会、赵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X镇X村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战,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上诉人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赵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