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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未归还。因此,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违约损失2013.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曾某某借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利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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