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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被告:缑某,女,出生年月、职业不详,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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