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业县教育局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乐业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乐业县财政局领取的工资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寿江
审判员田应泽
审判员陈科达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龙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