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1980年因犯强奸罪被临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汝州市X街胡X租住房处,趁胡X睡熟之机,将胡X裤子内的钱包(内装现金1500余元)以及手机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退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强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