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诉顾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在上海某某公司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冯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失睦。故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冯某某随原告冯某某共同生活,冯某某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额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得婚前财产组合式家具1套(扁床1张、床头柜2张、梳妆台1张、电视柜1张、衣橱1张、五门橱1张)、42寸创维彩电1台、TCL立式空调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棉被12条、羊毛毯2条、枕头6对、牛皮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1对、万利达影碟机1台、美的微波炉1台、海尔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财产在原告处)、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现在被告处);共同财产原告得钻石戒指1枚(现在被告处)、黄某项链1根,被告得铂金手镯1枚、铂金项链1根;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