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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403号

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环汽配装饰广场C区X排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韩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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