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环汽配装饰广场C区X排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韩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德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