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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洲,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洲,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华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退还何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宁宇

二О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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