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罗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王某,男,成年,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罗某,男,成年,汉族,个体户(略),现住米脂县环保局对面。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罗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被告王某系养车个体户,2007年1月17日王某在我处购买两只轮胎,价值4300元。王某当时未付现金,打了一支欠据,罗某作为保人签了名字,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43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白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用于证明个人身份。

2、欠据一支,证明2007年1月17日被告王某立写借据一支,罗某签名担保。

被告王某、罗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未出庭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2,二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1月27日,被告王某到原告处购买两只汽车轮胎价值4300元,王某当时未付现金,给原告立写借据一支,内容为“今欠到,白某某人币肆仟叁佰元正(4300),罗某、王某,2007.1.17”。罗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约定年内还清。2008年秋后王某外出无音讯,白某某找罗某催要,罗某拒不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4300元,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白某某轮胎款4300元有被告立写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罗某作为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不予偿还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欠原告白某某的轮胎款4300元整。被告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静

审判员高斌

审判员白某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