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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好特纸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好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X路南段西侧杨树刘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禄禄,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成年。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好特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好特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好特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玲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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