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倍利可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