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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利可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红蜻蜓公司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倍利可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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