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供电段。住所地:郑州市南五里堡通站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闫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电务段。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一审第三人胡xx,男,现年28岁。
上诉人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供电段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部分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