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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供电段与胡xx、陈xx、毕xx、闫xx、郑州铁路局电务段、胡xx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供电段。住所地:郑州市南五里堡通站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闫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局电务段。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一审第三人胡xx,男,现年28岁。

上诉人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供电段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部分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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