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宋某和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的岳父宋某一系原告大伯,因宋某一无子,原告被宋某一收为养子。2003年宋某一去世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办理了宋某一的丧事,宋某一所有的位于甘泉县X乡公家峪的三孔石窑洞的两孔归原告所有,一孔归被告所有,并通过村里的宋某二、宋某三书写了协议书。现要求确定该窑洞的归属并依法析产。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协议书三份,均证明原、被告的财产权属和析产分割财产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有些是事实,有些不是事实,我一直和宋某一生活在一起,宋某一病重时我侍候了四年之久,直到宋某一2003年去世。当时宋某一的棺木、老某是宋某置办的,但都是宋某将宋某一的三头牧口卖的钱置办的。宋某一的看病钱是宋某出的。协议是原告将我的手硬拉的按上去的手印,我愿意分给宋某一孔窑洞。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本案在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均有异议,认为是原告方硬将其手拉的按上去的手印,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认证查明,1989年11月20日,宋某一和宋某弟签订了析产协议,将老某子的三孔结口石窑分给宋某弟,新院子的三孔石窑归宋某一,确认了四至界线。1989年12月30日,宋某一将其财产分配给女婿刘某和养子宋某并附有条件,“(三)地分,宋某一石窑一孔记养子宋某,刘某瞻养宋某印,包括棺木、老某、抬理费用,可得二孔石窑。(四)整个新院子的一切财产权属宋某一。宋某一在世时不得任何人变卖。第三条不能实现时,应以宋某一临终前的遗言为准继承财产。”2003年2月19日是,宋某一再次遗嘱将靠东边的一孔单石窑分给被告刘某并处分了其家财。之后不久,宋某一去世。原告宋某全部承担了埋葬宋某一的费用。

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有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宋某一生前对共财产处分协议书和遗嘱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宋某一所立的协议依法继承其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刘某辩称其是原告宋某硬拉着手捺的手印,被告刘某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宋某一位于甘泉县X村的遗产三孔石窑的二孔石窑(由东向西的第2、3孔石窑)由原告宋某继承;

由被告刘某继承一孔石窑(即由东向西的第1孔石窑)。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