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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王庄镇实验小学与被上诉人莫某甲、原审原告赵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镇实验小学。

法定代理人耿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莫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莫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文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赵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赵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滑县X镇实验小学因与被上诉人莫某甲、原审原告赵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镇实验小学的法定托代理人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普,被上诉人莫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莫某乙、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原审原告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戊、付慧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审判员赵某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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