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镇实验小学。
法定代理人耿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莫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莫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文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赵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赵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滑县X镇实验小学因与被上诉人莫某甲、原审原告赵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镇实验小学的法定托代理人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普,被上诉人莫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莫某乙、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原审原告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戊、付慧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审判员赵某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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