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李雄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