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新县X路中段南侧。
负责人:殷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宇,河南蓝剑(略)。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风梅,河南天地(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简称三门峡高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简称渑池网通公司)、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作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三门峡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宇、裴某某,被申请人渑池网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荆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0月11日,一审原告赵某某诉称,2005年12月24日23时许,赵某某驾驶豫x号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x+600M处,被北半幅行使的一辆大货车将属于渑池网通公司横架在高速公路上方被盗割后坠落在高速公路上的光缆、钢丝绳中的钢丝带起,挂住赵某某车辆右前轮,致赵某某车辆翻滚,造成赵某某和乘车人贺建宝受伤及赵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住院治疗共花费3923.10元,经鉴定为X级伤残,且赵某某由于被毁容,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乘车人贺建宝花去的医疗费992.80元赵某某已作赔偿。三门峡高速公司与渑池网通公司在明知光缆、钢丝绳坠落在高速公路上,不及时抢修、清理,就使车辆通行,是造成赵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根本原因,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承担赵某某已赔偿乘车人贺建宝的损失992.80元。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三门峡高速公司与渑池网通公司连带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84元。
三门峡高速公司辩称:1、三门峡高速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抢修不是三门峡高速公司的职责,且三门峡高速公司工作人员在巡逻时间并未发现有什么不当,加之渑池网通公司在电缆线被盗后未通知三门峡高速公司,所以三门峡高速公司没有过错。2、本案的损害结果与三门峡高速公司无因果关系。3、三门峡高速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之处。4、三门峡高速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承担责任,应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渑池网通公司辩称:1、渑池网通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也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夜间盗贼盗割电缆,渑池网通公司不可能在夜间发现,也不可能天天派人看守,且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过错。2、渑池网通公司架设电缆是1988年8月底完工,而高速公路修建在后,三门峡高速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前与渑池网通公司协商解决网线问题,却未尽通知义务。综上,渑池网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责任应由盗窃电缆者承担。
陕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2月24日12时许,渑池网通公司下属渑池网通公司英豪所所长韩保林接到当地一农民报案:刘庄沟西土岭上光缆被盗割,韩保林即把光缆被盗割一事报告给渑池网通公司主抓安全的领导韩延昌,并根据韩延昌指示,韩保林与该所职工范成伟一起赶到现场,发现横过高速公路的南北光缆北部被盗割三档,有一根电线杆倒在地上,由于光缆与钢丝绳为一体横过高速公路,因怕出意外,韩、范二人即把拖地的钢丝绳卡在倒地的电杆上,形成当时被盗割的光缆横过高速公路X路面高度不影响车辆通行,对落在杨树杈上的两根光缆(含钢丝绳),由于距地面高够不着,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即回英豪所,并将光缆被盗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同时在当日16时左右,渑池网通公司向主抓维护线路的领导裴某华汇报,答复尽快抢修,但没有向高速交警及高速路政大队报案。2005年12月24日23时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邦玉驾驶皖x号解放牌大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自西向东行至x处时,被渑池网通公司横架在高速公路上方因盗割后突然坠落的光缆线及钢丝绳挂住车前两侧倒车镜和车上货物,造成光缆及钢丝绳横落在高速公路南北半幅,钢丝绳上带有一节长约1.5米的电线杆的顶端,被挂车辆上货物(苹果)散落一地。事故发生后,司机陈邦玉及时报警,并在车后150米处设警示牌,之后,高速交警与高速路政大队人员相继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共同想法疏导交通。接着,在北半幅的一辆大货车由东向西飞驰通过时将钢丝绳带起,又挂住正在南半幅超车道缓慢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右前轮车反弹挂住驾驶室左侧,将驾驶室支撑架挂断裂,致使该面包车腾空翻转,落地后车头朝北,顶着中央隔离带,车身横卧高速公路南半幅。同时,该钢丝绳将正在南北幅现场工作的路政人员丁建星托起摔到北半幅超车道内。造成赵某某及乘车人贺建宝、路政工作人员丁建星受伤以及皖x号车货物及豫x号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乘车人贺建宝即被送入黄某三门峡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某的伤情为:1、头皮撕脱伤,2、脑震荡,3、左腿壁骨折。建议:住院治疗。乘车人驾建宝的伤情为:右手软组织挫裂伤。2006年1月2日,赵某某出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3330.40元。出院医嘱为:1、院外继续巩固治疗;2、三月后拆线;3、不适随诊。赵某某出院后,又分别在陕州人民医院及陕州人民医院神泉苑门诊部治疗,花去医疗费592.70元。赵某某治疗期间,赵某某及亲属花去住宿费250元,乘坐人驾建宝在黄某三门峡医院门诊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873.10元,在陕州人民医院门诊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120元,计款993.10元。2006年2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县支公司峡西营销服务部赔付乘坐人贺建宝580.70元,同时,经协商,赵某某一次性支付贺建宝医疗费、误工费计款1500元。2006年4月1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案事故基本事实和事故造成赵某某、乘车人贺建宝及丁建星受伤及赵某某车辆受损等事实,未做责任认定。2006年9月7日,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X级伤残,鉴定费为850元(含鉴定照像费50元)。2006年10月7日,赵某某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车损经评估为9450元,评估费为200元。另查明:赵某某系渑池县X镇X村人,其夫妻于2001年左右在陕县新县X路东段经营汽车配件门市部至今,其女儿赵某,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某证照齐全,驾驶自己所有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在高速公路南半幅行使,属正常的驾驶行为,在本案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渑池网通公司作为被盗割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使用者,在知道其所架设、管理使用的横过高速公路的光缆被盗割后,仅派人到现场简单地把被盗割光缆卡在倒地的电杆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即行离去。同时,渑池网通公司相关主抓安全及维护光缆线路的领导在知悉光缆被盗割后,有足够的时间组织人员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和维护抢修措施,但却未组织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补救措施和维护抢修措施,任由安全隐患发展,致被盗割后剩余的光缆因无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突然坠落高速公路,使另案事故与本案事故相继发生,因而渑池网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过错责任,赔偿赵某某的全部损失。三门峡高速公司对渑池网通公司的光缆被盗割无从知晓,渑池网通公司在光缆被盗割后亦未告知三门峡高速公司,且被盗割后剩余光缆突然坠落致使另案事故与本案事故连环发生,不属三门峡高速公司未履行义务及路面有瑕疵而致,加之本案事故发生,是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的另一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及高速公路路政工作人员接警后,积极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想办法疏导交通的过程中突然发生,所以,三门峡高速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对渑池网通公司认为其架设光缆早于三门峡高速公司修路时间的抗辩理由,虽属事实,但三门峡高速公司路面竣工时,光缆远高于高速公路,客观上不影响交通,因而修路时间迟于架设光缆时间与本案事故没关系,故渑池网通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车损及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乘车人贺建宝的损失等费用计款x.54元。陕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6)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渑池网通公司赔偿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车损及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乘车人贺建宝的损失等费用计款x.5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赵某某对三门峡高速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其它诉讼费1000元,调取证据费200元,计款3050元,由赵某某承担100元,渑池网通公司承担2950元。
渑池网通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皖x号解放牌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赵某某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通过时又发生事故,中间相隔一个多小时。然而一审判决用“之后”、“接着”一笔带过,为判定三门峡高速公司不承担责任埋下伏笔;(二)一审判决渑池网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三门峡高速公司为洛三高速公路所有权人,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通行和出现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而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职责,使赵某某受到伤害,应对赵某某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渑池网通公司架设的光缆线路早于三门峡高速公司所修的洛三高速公路,三门峡高速公司有责任消除这种隐患,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渑池网通公司被盗割的光缆在高速公路北第二根电杆以北三档,横过高速公路的电缆仍旧完好,渑池网通公司发现电缆被割后,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加固措施,对本案的交通事故不能预见,不应对赵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公正处理。
三门峡高速公司答辩意见同一审一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05年12月24日23时41分,皖x号解放牌大货车司机陈邦玉报警,大约10分钟高速交警赶到现场,之后,高速公路路政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2005年12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赵某某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通过时又发生事故。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渑池网通公司作为被盗割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使用者,在知道其光缆被盗割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被盗割后剩余的光缆坠落高速公路,使交通事故发生,渑池网通公司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高速公路作为洛三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和出现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该公司在报警后一个多小时内,未有效采取措施,致使在皖x号解放牌大货车发生事故后,又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因此,三门峡高速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渑池网通公司、三门峡高速公司的过错,导致本案发生,两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渑池网通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06)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该判决第一、二项;三、渑池网通公司、三门峡高速公司共同赔偿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车损及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乘车人贺建宝的损失等费用计款x.5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其它诉讼费1000元,调取证据费200元,计款3050元,由赵某某承担100元,三门峡高速公司承担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405元,由渑池网通公司承担。
三门峡高速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称:1、二审判决认定三门峡高速公司“未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没有证据支持,且认定事实错误。坠落在高速公路路面的钢丝绳及光缆并非高速公路的设施。2、二审判决认为三门峡高速公司在“出现紧急情况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没有证据支持,属认定错误。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应是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三门峡高速公司的法定义务。3、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超范围审查,违反法定程序。
渑池网通公司答辩称,原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三门峡高速公司、渑池网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划责适当,请求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赵某某同渑池网通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同二审一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渑池网通公司作为被盗割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使用者,在知道其光缆被盗割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被盗割后剩余的光缆坠落高速公路,使交通事故发生,渑池网通公司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高速公司作为洛三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的职责,但其在皖x号解放牌大货车发生事故报警后一个多小时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又造成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五菱面包车通过时发生事故,因此三门峡高速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三门峡高速公司申诉称二审判决认定三门峡高速公司“未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出现紧急情况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没有证据支持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河南高速公路条例》第25条规定: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第34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三门峡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处于畅通状态,更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故针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二审判决认定三门峡高速公司“未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出现紧急情况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并无不当,故三门峡高速公司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渑池网通公司、三门峡高速公司均有过错,判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2007)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三门峡高速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状态”没有证据支持,且认定事实错误。在本案中三门峡高速公司保障了属于其经营管理的所有设施的完好,坠落的钢丝绳及光缆不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范畴之内。二、二审及再审判决认为三门峡高速公司在“出现紧急情况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没有证据支持,属认定错误。这是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属高速公司的法定义务。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司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1条的规定,清除其他事故隐患(不包括道路设施或附属交通设施之类的事故隐患)、保障车辆通行安全是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非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定义务。原再审判决根据推断确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当保障高速公路处于畅通状态和保障交通安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通安全属公安部门管辖,非三门峡高速公司之义务。且高速交警、路政部门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第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审判决书中的三门峡高速公司、渑池网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要么是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要么是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二审判决超范围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三门峡高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渑池网通公司答辩称,一、三门峡高速公司未保障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的良好状态,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严重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高速公司系本案发生事故路段的产权所有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25条、34条,三门峡高速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仅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即处于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状态,而且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钢丝绳及电缆横躺在高速公路路面上,长达一个多小时之久,致高速公路处于不安全、不畅通、不高速的不良状态,三门峡高速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致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三门峡高速公司在高速公路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疏于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赵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门峡高速公司和渑池网通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行使其诉权;渑池网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进行审理,是依法行使裁判权。三门峡高速公司却认为其超出法院审理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三门峡高速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三门峡高速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三门峡高速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渑池网通公司作为被盗割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使用者,在接到电缆被盗割报案后,从12月24日12时到下午16时,仅对被盗割电缆进行了简单处理,从当日16时到深夜24时长达8个小时而未维修,且未向高速交警和高速路政报告,致使被盗割的电缆线突然坠落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先后导致安徽大货车和本案赵某某的交通事故,渑池网通公司未尽到其管理、维修义务,应承担本案相应的事故责任及民事责任。关于三门峡高速公司的责任问题,三门峡高速公司在安徽车辆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未能够做到道路的安全、畅通或者安全提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三门峡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未能履行保障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渑池网通公司和三门峡高速公司对本案事故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原二审判决渑池网通公司和三门峡高速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该院(2007)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陕县人民法院(2006)陕民初字第595民事判决。
二、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车损及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乘车人贺建宝的损失等费用计款x.54元,由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和河南三门峡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各承担赔偿责任的50%即x.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其他诉讼费用1200元,计款3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元,共计5455元,由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负担2727.5元;由河南三门峡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梁波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