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0.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