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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0.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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