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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陈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4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5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女,4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24岁。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吴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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