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男。
被告张××,女。
原告韩××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双方婚姻基础差,被告欺骗原告,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2009年5月起,自己搬到控江路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辩称,原告是因为有了外遇才提出离婚,双方结婚十几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未欺骗原告,且目前自己无房无工作,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原告与女性同事交往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7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是再婚,但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韩××要求与被告张××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