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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小组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区X巷。

负责人蒋某,西关村X组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组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8340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上述债务,并按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书部分履行。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107107元了结本案。2012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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