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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翻墙进入长葛市X村李某家中,盗窃小银佛一个。

2、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翻墙进入长葛市X村张某家中盗窃黄帝豪香烟六盒(价值60元)。陶某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追退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李某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长葛市公安局政治办公室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退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被追退。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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