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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椰阔商贸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椰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张志海,上海张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松,上海张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椰阔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椰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曾某某人民币36,667.7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椰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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