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住所地在衡阳市祁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宝,湖南恒诚(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提起上诉。
被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南省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局监察专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某平,湖南泓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申请回避,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衡阳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业达(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局科长,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祁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祁东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祁东县新兴花炮厂因诉湖南省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行政许可不作为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以“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为由,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湘高法立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2010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宝、彭凌,被告湖南省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周某平,被告衡阳市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雷某某,被告祁东县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6日依法取得了湖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被告申报办理延期行政许可,但被告以原告等102家祁东县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新一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标准为由,违法要求原告等烟花爆竹企业按“重新设计、重新评价、重新整改、重新验收”的“推倒重来”政策办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拒不依法履行延期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并变相利用中介机构大肆违法收费。被告以拒不履行办理延期行政许可的手段,人为造成原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能依法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生产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三被告履行延期行政许可职能,给原告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告湖南省安监局答辩称:1、湖南省安监局至今未收到原告任何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省安监局没有收到申请,不存在不履行延期许可职责的问题。2、湖南省安监局颁发的湘安监烟花(2007)X号《关于做好新一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只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程序和条件予以了说明,没有设定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并没有要求全部推倒重来。3、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有权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各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延期办理条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也有责任要求其按有关标准整改。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烟花爆竹工厂新建、扩建、改建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价的单位系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与湖南省安监局无任何经济关系,湖南省安监局不存在违法收费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衡阳市安监局答辩称:1、衡阳市安监局不是适格被告;2、衡阳市安监局从未收到原告的延期申请;3、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标准是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不存在新设条件;4、本案原告一直存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情形。
被告祁东县安监局答辩称:1、祁东县安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并没有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法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范的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3、“重新设计、重新评价、重新整改、重新验收”是在企业的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原告在原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但现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形。祁东县安监局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湖南省安监局颁发给原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证明原告符合延期换证的条件。
2、原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3、湖南省安监局湘安监烟花[2007]X号文件、湘安监烟花[2007]X号文件,拟证明原告申请延期换证应由被告逐级签署意见,原告符合延期换证的条件。
4、《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第二轮生产许可证工作要点》,拟证明衡阳市安监局对延期换证的企业设定门槛,推行“推倒重来”的违法政策,并利用中介机构违法收费。
5、(2009)祁行初字第X号案卷复印材料共19页,包括(1)、《祁东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二轮行政许可须知》;(2)、祁东县新兴花炮厂2009年1月5日的《延期行政许可报告》;(3)、祁东县向山鞭炮厂等多家企业2009年9月18日出具的《证明》;(4)、原告通过祁东县虾塘引线厂陈百吉于2009年7月13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局刘某某寄送材料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5)、祁东县多家烟花爆竹企业2009年7月出具的《强烈要求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依法实施延期行政许可,制止祁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祁东县X镇政府及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公然违背中央“三农”政策与应对金融危机“三保”政策,利用行政许可大肆敲诈勒索农民企业的报告》;(6)、网络上的《祁东县安监局对祁东烟花炮竹企业乱罚款乱收费》的贴文及回函。拟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过延期换证申请。
6、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在浏阳主持召开民生问题座谈会的讲话。拟证明被告等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违背省委民生政策,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民生问题。
7、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恒斌在全市法律企业暨法律专项服务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拟证明被告等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违背政策,影响了县域产业化的发展。
8、祁东县人民法院(2009)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祁东县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利。
9、过水坪镇全体烟花爆竹生产厂家于2008年8月28日向湖南省安监局出具的《关于解决我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换证不再重复设计评估的请示》。拟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了延期换证。
10、李某刚、费其华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延期换证的事实。
11、过水坪镇安监站于2010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延期换证的事实。
12、电话录音光盘、文字转述及说明、中国移动业务收费发票、中国移动查询详单、户籍资料。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延期换证,被告不予答复的事实。
13、祁东县新兴花炮厂等四家企业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合同书》及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滥用行政权力部署“推倒重来”,追求非法部门利益。
14、祁东县安监局2009年4月7日出具的《关于永保等二十个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函》,过水坪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6日下发的文件《关于永保等二十七个鞭炮厂安全生产证到期停止生产供电的通知》。拟证明祁东县安监局及过水坪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采取了强制措施。
15、祁东县鑫兴鞭炮厂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县安监局领导彭国顺在处理“鑫兴鞭炮厂”12.26安全事故中索贿的控告》,拟证明原告要求湖南省安监局直接履行延期许可职责,并要求查处滥用行政职权行为,但被告没有履行职责和作出答复。
16、编号为x,x的票据,拟证明被告等行政机关违法收费。
17、原告2009年6月5日向祁东县安监局出具的函,原告2009年3月10日向过水坪镇政府、县安监局出具的《关于虾塘引线厂第二轮行政许可证的请示》。拟证明向祁东县安监局申请延期换证的事实,祁东县安监局没有依法呈报。
18、祁东县永红引线厂等22家企业于2009年11月18日出具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延期行政许可申请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2009年11月19日祁东县X镇X村陈百吉分别向湖南省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寄送材料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拟证明原告向湖南省安监局提交了延期许可的申请。
被告湖南省安监局质证认为:证1、2、3、8、9、13的真实性及16中有原件的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9、13、16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证9的内容不是延期许可申请,而是要求不予重新评估的情况反映。证4落款是市局烟花爆竹科,不能视为省局的行为,省局也不知情。证5(1)的行政许可须知,不是省局作出,与省局无关;(2)的延期行政许可的报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祁东县安监局否认收到过该报告,不具备真实性,不符合延期许可的法定申请格式,其向祁东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视为其向湖南省安监局提出了申请,关联性方面,该报告不能证明所有企业都提出,只有新兴花炮厂一家提出了。(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系原告的自我陈述,湖南省安监局未收到其提到的材料。(4)的真实性有异议,湖南省安监局从未收到过该报告,其提供的邮寄回执中,收件人地址并非湖南省安监局地址,内容也不能证明所寄材料就是该报告,因为湖南省安监局从未在省政府内办公,并且邮寄回执中未加盖邮戳,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该报告并非延期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是X-X-X至X号,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安监局提出了延期许可的申请。(5)网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内容是部分原告的自我陈述和反映,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6、7的领导讲话与本案事实无关。证10系原告等的自我陈述,不具真实性与证明力。证11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系向镇安监站申请而非向颁证机关申请,且仅限于过水坪镇的企业提出的申请。证12的录音、录像未经被录音、录像人同意,来源不合法,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证14中的《关于永保等二十个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函》、《关于永保等二十七个鞭炮厂安全生产证到期停止生产供电的通知》与本案无关联性。证15、17真实性有异议,且均无送达给相关安监部门的依据,不予认可。证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延期行政许可申请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湖南省安监局未收到,不具真实性与证明力。
衡阳市安监局质证认为,证4真实性无异议,证5(1)的行政许可须知无作出单位印章,不具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湖南省安监局一致。
祁东县安监局的质证意见与湖南省安监局一致。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第1、2、3份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5(4)(5)祁东县多家烟花爆竹企业2009年7月出具的《强烈要求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依法实施延期行政许可,制止祁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祁东县X镇政府及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公然违背中央“三农”政策与应对金融危机“三保”政策,利用行政许可大肆敲诈勒索农民企业的报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国内特快专递向湖南省安监局邮寄,湖南省安监局不予认可,但无相应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1)(2)(3)(6)、6、7、11、13、14、15-17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8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采信。证据9系向湖南省安监局工作人员递交,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其内容不是向湖南省安监局申请延期换证,而是要求在延期许可中不再对企业进行设计、评估,故不能证明原告向湖南省安监局提交延期许可申请。证10系与原告具有相同情形的企业主的证词,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证人有利害关系,该证词不具证明力,不予采信。证12为未经被录音、录像人同意而制作的音像资料,来源不合法,不予采信。证18系祁东县永红引线厂等企业于2009年11月18日出具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延期行政许可申请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于2009年11月19日由祁东县X镇X村陈百吉以国内特快专递分别向湖南省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邮寄,湖南省安监局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湖南省安监局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衡阳市安监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1、祁东县安监局对会塘、三星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强制措施决定书(5页),拟证明该两家企业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形,曾被要求整改。
2、祁东县安监局对原告历年监管资料。拟证明原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大量的违法情况被要求整改,说明原告不符合延期颁证的条件。
衡阳市安监局提交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用以说明按法律规定企业要求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向原颁证机关申请;申请延期颁证应符合四项条件;湖南省安监局对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是其法定权利。国家标准在第一轮行政许可时客观存在,第二轮适用该标准不存在新设或提高许可条件的情形。
原告对被告衡阳市安监局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1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持异议,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只有颁证机关才有处罚的权利,市、县局无权处罚;证据1中的祁东县三星鞭炮厂的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时间有改动痕迹,不具真实性。对证据2的合法性有异议。
被告湖南省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对衡阳市安监局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祁东县安监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1、(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该判决书已经认定原告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的证据不足。
2、县人大代表的议案,证明祁东县安监局加强安全监管的议案,主要是以安全生产为主,人的生命重要,老板的利益次要。
原告质证认为祁东县安监局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法院确认,证据1、2与不履行延期行政许可没有关联性。
被告湖南省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对祁东县安监局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衡阳市安监局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系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情况,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祁东县安监局的证据1具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证据2与本案事实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湖南省安监局于2007年5月19日向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湘安监烟花(2007)X号《关于做好新一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程序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表》和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县(市、区)安监局、市(州)安监局逐级签署意见后,向省局提出申请;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延期许可的4个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延期条件,同意延期的不再进行其他审查,由颁证机关批准,核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重新许可。
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于2006年4月6日取得了湖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6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祁东县新兴花炮厂未向湖南省安监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原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于2009年7月13日向湖南省安监局的刘某某局长邮寄了《强烈要求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依法实施延期行政许可,制止祁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祁东县X镇政府及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公然违背中央“三农”政策与应对金融危机“三保”政策,利用行政许可大肆敲诈勒索农民企业的报告》,并于2009年11月19日分别向湖南省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邮寄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延期行政许可申请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
另查明,祁东县新兴花炮厂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在未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继续生产,祁东县安监局对其进行了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祁东县新兴花炮厂不服,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祁东县新兴花炮厂于2009年1月5日向祁东县安监局申报办理延期行政许可,并认定祁东县安监局对祁东县新兴花炮厂的处罚超越法定职权,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许可不作为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衡阳市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是否具有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职责,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湖南省安监局系本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批准和颁证单位,而法律、法规与规章均未规定被告祁东县安监局和衡阳市安监局具有该职责。祁东县安监局和衡阳市安监局无法定的或授权的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职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原告是否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湖南省安监局是否应履行延期行政许可职责,给祁东县新兴花炮厂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祁东县安监局与衡阳市安监局不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有权受理单位,故原告主张向祁东县安监局提交了延期许可申请即产生了向颁证机关申请的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其应向湖南省安监局申请办理延期许可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而未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就不能办理延期许可手续。祁东县新兴花炮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向湖南省安监局邮寄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三款之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故可认定原告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向湖南省安监局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原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向湖南省安监局提交延期许可申请仍可办理延期手续,湖南省安监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申请是否准予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范畴,应由湖南省安监局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故原告诉请本院判决湖南省安监局给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对被告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祁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二、由被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三、驳回原告祁东县新兴花炮厂对被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辉雄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邓咏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