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琳。
被告人颜某某。
辩护人李某,山东藤国(略)事务所(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友,山东文思达(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人民币x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放弃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凉虹
代理审判员陈某亮人民陪审员钦伦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