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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冉某丙等宅基地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某(佩),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丁(祥),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奇)全,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龙某因与被申请人冉某丙、杨某丁、郭某全、杨某戊、郭某、冉某己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03)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凤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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