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花垣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花垣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润四楼项目负责人,住(略)。
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花垣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州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