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被告纪某
被告蔡某
被告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诉被告纪某、被告蔡某、被告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