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胜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国。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潘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12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