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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唐XX在资兴市XX公司的工资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XX在资兴市XX公司的工资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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