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7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珍惜不信任,没有家庭责任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曾遭到原告呵斥,被告因此为原告写下保证书,但被告此后并未收敛,双方因此争吵不休,2009年元月,双方开始分居,除了电话上吵了几架后,再无联系,至今也不知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原告甚至不知道被告家在何处,婚后双方也从没有回到被告家中,双方对待婚姻态度草率,致使婚后感情淡漠,经常发生矛盾,自2009年元月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明、庭审笔录、公告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选择婚姻时双方应当谨慎负责,婚姻生活中扶持包容。本案原被告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本案原被告对待婚姻态度草率,婚后也没有选择较好方式处理矛盾,导致生活中冲突不断,被告离家出走后也无音讯。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准予陈某某与张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审判长张某陵

代理审判员段吉祥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