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1967年生。
被告向某,男,1985年出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某于2011年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现欠原告油款67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670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中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