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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XX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谭XX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XX在资兴市X区X街、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XX店、XX店内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谭XX在资兴市X区X街、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XX店、XX店15万元的财产,因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谭XX的财产清单,故该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冻结被告谭XX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XX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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