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