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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诉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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