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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科学养猪有限公司诉仙游县公安局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仙游县科学养猪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略)。

上诉人仙游县科学养猪有限公司因仙游县公安局注销陈某某户口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仙游县公安局撤销对陈某某户口注销的行政行为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力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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