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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信用联社团结桥分社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9月30日,被告王某某向我社借款x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9月23日,月利率12.6‰,由田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得到借款后正常偿还利息至2008年3月31日,之后虽经我社多次催收,被告均没有还过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同意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田某某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所欠原告信用联社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和加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2.6‰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利息的50%自200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田某某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王某某未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上述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自愿以其坐落在龙山县X街道办事处春井村X组的三层平房抵偿。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800元,被告王某某、田某某自愿承担,并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显东

审判员王某汝

人民陪审员何远珍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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