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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X,男,29岁。

被告人张某丙,男,31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与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伙同贾某某、张某丁(二人已判刑)、李某、李某明、朱向阳(三人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一个狗肉棚内喝酒时,与高辛镇X村民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等人使用啤酒瓶等将王某Ⅹ打成重伤,王某Ⅹ、王某Ⅹ、姬某打成轻微伤。2011年8月9日、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丙、王某乙先后到娄店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Ⅹ陈述;3、证人王某Ⅹ、王某Ⅹ、姬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王某乙辩护人辩护意见,王某乙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伙同贾某某、张某丁(已判刑)、李某、李某明、朱向阳(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一个狗肉棚内喝酒时,因琐事与高辛镇X村民王某Ⅹ发生争执,后又引起与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撕打,被告人贾某某、张某丁等人使用啤酒瓶、板凳等将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Ⅹ左眼根前下方创口构成轻伤,王某Ⅹ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王某Ⅹ右颧外上方挫伤构成轻微伤,王某Ⅹ额部左侧发际缘处挫伤构成轻微伤,姬某额区左侧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告人张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实,2007年2月5日17时许,与张某丙、张某丁、贾某某等人在高辛镇帝窖陵庙会上路边摊上喝酒,这时一个醉酒的中年人歪倒在我们酒桌上,中年人的儿子王某Ⅹ骂人,我们不让他骂,他就开始打我们,接着我们双方的人就打在了一起,王某乙用拳头乱捶,双方共打了有四、五分钟,我们就都跑了。

2、被告人张某丙供述证实,2007年2月5日17时许,与王某乙、张某丁、贾某某等人在高辛镇帝窖陵庙会上路边摊上喝酒,这时一个中年人歪倒在我们酒桌上,中年人后面的一个人就骂,王某乙就和对方骂起来,这时一个高个年轻人用啤酒瓶朝张某丙头上砸了两下,张某丙也砸了那个年轻人两下,看见王某乙和贾某某拿着东西砸对方的人,朱向阳、张某丁也拿东西打,一会就打乱了。后来我们都跑了。

3、同案人贾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上一个狗肉棚内吃饭,在吃饭桌西隔一个桌吃饭的王某Ⅹ走到王某乙坐的地方,也不知咋回事,王某乙站起来和他们吵了起来,这时王某Ⅹ又过来和王某乙又吵,没吵几句,王某乙和我们桌上一个四十多岁的人,就用啤酒瓶砸王某Ⅹ和王某Ⅹ,打起来之后,王某Ⅹ那边又过来几个人,张某丁和李某也参与打了,看见王某乙用啤酒瓶砸住王某Ⅹ的头,王某Ⅹ被砸过后,用马某砸贾某某一下,并用脚踢,贾某某把他掀翻在地上。他就拽住贾某某,直到派出所的来。

4、同案人张某丁供述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上一个狗肉棚内和几个人一块吃饭,王某法可能喝多了,碰住俺这边一个人,王某乙和他吵起来,王某帅过来后和张某丙吵了起来,然后王某乙和张某丙就从地上掂起啤酒瓶(带酒的)去砸王某Ⅹ和王某Ⅹ,王某Ⅹ的头被砸冒血啦,不知他俩谁砸的。他们一打起来,我就和朱向阳俺俩跑出去了。贾某某和其他三个不认识的人也都参与打啦。具体咋打的,很乱没有看清。

5、被害人王某Ⅹ陈述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高辛镇X街帝喾陵庙会一个狗内棚肉吃饭时,和被告人方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王某Ⅹ头部被贾某某用盛酒的啤酒瓶砸伤,脸被划破。

6、被害人王某Ⅹ陈述证实,2006年农历腊月十八高辛镇逢庙会,在一个狗肉棚内吃饭时,和人发生争吵、打架,这时,他们那方过来十几个人就打,有用啤酒瓶砸的,有用板凳砸的。

7、被害人王某Ⅹ陈述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与几个亲戚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上一个狗肉棚里吃饭,王某Ⅹ从那边过时,用腿碰住了一个年轻孩,后因为这事和他们那一方人发生争吵、厮打,他们那一方人就用啤酒瓶和马某子打我们的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均被打伤,王某Ⅹ伤的最重。

8、被害人姬某陈述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吃饭时王某法往外出时碰住了一个年轻孩,他们争吵了起来,后来那个年轻孩掂起一瓶啤酒砸王某Ⅹ,王某Ⅹ看打他父亲不让他打,其他的年轻人都用啤酒瓶、小马某照王某Ⅹ头上乱砸,姬某过去拉架时,不知道是谁照姬某左眼打了一拳,王某Ⅹ拉架时也被打伤。有一个打王某Ⅹ的年轻孩被王某Ⅹ拉住不放,后被送派出所啦。

9、证人任某证言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狗肉棚里有街上一班人和另外一班年轻孩打架,街上的那一班人被打伤几个,年轻人那方打罢就跑了,有一个人没跑掉被带到了派出所。

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家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还有亲戚姬某辉均被打伤,儿子王某Ⅹ拉住一个打他的人,后被送到派出所了。

11、证人马某、王某戊证言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上,有八、九个人用啤酒瓶、板凳(马某子)砸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打罢都跑了,还有一个被王某Ⅹ拉住没有跑掉,具体谁咋打的不知道。

12、证人李某Ⅹ证言证实,2007年2月5日下午在高辛镇帝喾陵庙会上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被人打伤,其中有一个年轻人被王某Ⅹ死拉住不放,这个年轻人被王某Ⅹ拉住后,还用啤酒瓶砸他头部。

13、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1、王某Ⅹ左耳根前下方创口构成轻伤;2、王某Ⅹ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王某Ⅹ额部左侧发际缘处挫伤构成轻微伤。王某Ⅹ右颧外上方挫伤构成轻微伤。姬某额区左侧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姬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3月18日张某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2日贾某某、张某丁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

15、协某、收某、撤诉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和5000元。

16、商丘市公安局娄店派出所证明证实,2011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丙到娄店派出所投案。2011年8月12日王某乙到娄店派出所投案。

17、户籍证明证实,王某乙X年X月X日出生;张某丙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辩护王某乙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商丘市公安局娄店派出所证明证实,2011年8月12日王某乙到娄店派出所投案。协某、收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赔偿被害人王某Ⅹ、王某Ⅹ、王某Ⅹ、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乙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杭德领

审判员李某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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