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4.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