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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黄xx在本市X路xx弄xx干货店,窃得被害人陈xx放在抽屉内的营业款人民币9200元后逃逸。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黄xx经网上追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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