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9月1日在德国登记结婚,2006年底双方来上海定居工作,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财产分割按原、被告自行签署的协议履行;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