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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周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9月1日在德国登记结婚,2006年底双方来上海定居工作,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财产分割按原、被告自行签署的协议履行;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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