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3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本村村民时XX家中,见时会才的母亲王XX在东屋烤火,就进到北屋将放在东间木箱里布包内的1349元现金盗走。当天下午被时会才发现后,将赃款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时XX的陈述,证人袁XX、袁X的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