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怀化市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舞阳大道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梁峻,怀化市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怀化市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凯集团)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怀化市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6日,谢某某与天凯集团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某某购买天凯集团开发的杏林小区X栋X单元X号房,面积162.2平方米,单价814元每平方米,合计金额x元,首付x元,余额x元待交付房屋时交清。天凯集团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谢某某使用,逾期交付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向谢某某支付已付房款违约金万分之十,遇雨雪天气影响不能正常施工天凯集团可据实予以延期;天凯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天凯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天凯公司的责任,谢某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天凯公司按已付房价款5%向谢某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谢某某于2005年6月12日、9月6日、10月26日分三次合计交付房款x元。天凯集团于2007年3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谢某某使用,双方并签订《房屋交接协议书》,协议书中对谢某某应交款进行了结算,并约定谢某某应付余款待协商延期交房赔偿方案出台后,双方进行抵扣结算,多退少补;天凯集团再次承诺在6个月内及时为谢某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逾期亦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理。2008年4月1日,天凯集团向所有业主发出通知,对违约交房赔偿结算问题予以公示。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谢某某仍未取得产权证。
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证所需的费用和房屋维修基金由谢某某在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产权证时给付;
二、如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承担x元的违约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谢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