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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株洲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谭长健,湖南法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株洲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株洲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云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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