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与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X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以下简称华城酒店)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正宇、陈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上诉人华城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4日,原告王某某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娄底市康乐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华城大酒店签订了《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宾馆方华城大酒店(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码x;娄底市康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x。一、合作项目,宾馆信息化合作项目是指由甲方提供场地、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场地内投资经营的、能为顾客提供现代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的合作项目。二、甲方职责:1、资源提供:负责提供营业场所;2、设备管理:负责管理好乙方的设备,甲方合作期间不能擅自拆改设备,必须妥善正确使用,确保设备无人为破坏迹象,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经营管理:负责设备的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努力拓展信息化业务;如甲方在开展信息化经营时遇到技术上的自身不能确决的问题,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乙方,并作好问题的信息记录,配合乙方共同解决问题。三、乙方职责,1、设备提供: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提供电脑设备(乙方的设备清单列表见附件一),并办理好与甲方的移交手续;2、信息支持:负责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对电脑设备的软件信息进行安装和测试;3、问题处理: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行,如甲方在开展信息化经营时遇到技术上的问题,可立即打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接电话后2小时以内必须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甲方说明问题解决方法与期限,原则上有备件的条件下进行更换备件处理,无备件的条件下最多15日内必须解决问题;4、设备调配:负责按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设备调配,甲方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设备调配申请,如乙方答应甲方申请,则必须在最长60分钟内相应设备送达甲方;5、例行检查:负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所有设备的使用性能检测工作。四、资金管理,l、成本范围:甲方在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在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乙方负责;2、利润分成:以甲方核算的电脑数量天数为标准,乙方按8元/台/天的标准计结利润,除此以外的收入为甲方应得利润。甲方兑现乙方的利润方式是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兑现乙方上月的利润分成额;3、协议终止时,如甲方尚有资金未付于乙方,乙方有权从甲方押金中扣除,超出押金金额部分,甲方必须在协议终止后3日内结清;4、合同期满,所有设备归乙方如数收回,如有损坏按附表价格如数赔偿。五、违约责任,1、损坏赔偿:如甲方在合同期内造成乙方设备人为损坏或遗失,则按设备清单列表(附件)价值金额赔偿,同时仍按每日每台8元计结利润;2、甲方违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电脑台数赔偿乙方每台人民币壹仟元整,所有设备由乙方收回。六、补充规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自2007年9月24日至2010年9月23日止,合同期满根据市场行情,经协商可续签。附件标明每台电脑(含附属设备)单价为3405元。2007年9月24日。”尔后,双方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每年在被告客房和歌厅共计消费6000元整。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客房安装电脑设备20台,并负责设备的维护。原、被告双方依协议约定价格按20台电脑结算至2007年10月底,之后双方按18台电脑结算至2008年9月。其中2008年8月份的电脑费用4176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2008年9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撤回了电脑主机17台、显示屏17台及附属设备。原告自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被告处消费了752元,此笔消费款已在电脑费用结算时进行了冲抵;自2008年7月至11月在被告处消费了1290元,此笔消费款未在结算时进行冲抵且未向被告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欠付款及要求赔偿损失未果,于2008年10月28日起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即娄底市康乐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华城酒店签订《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其明显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虽然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原告,但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有一定责任。被告华城酒店接受并认可原告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明原、被告对合同内容并无异议,且合同实际履行,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原告提供的电脑设备并支付服务费用,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丢失3台电脑设备的损失x元(依协议约定按每台3405元计算),支付2008年8月份信息服务费用4176元。原告未按约在被告处足额消费,显属违约,原告已实际消费未结算的消费款1290元应向被告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脑丢失期间利润收入损失的诉请,因电脑丢失后被告不能因此获得收益,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局域网安装布线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合作协议系无效协议,故该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向其提供劣质电脑,给被告造成了不少损失的抗辩,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由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赔偿原告王某某电脑损失x元、支付欠付款2886元,合计x元,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逾期不履行,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00元,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负担562元。

上诉人华城大酒店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3台电脑设备损失x元,支付2008年8月份信息服务费用4176元的理由不充分。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在纠纷的处理中却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内容并无异议且实际已经履行,上诉人应当妥善保管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脑设备并支付服务费用,这种处置方式是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作为有效合同来处理,明显矛盾。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置方式,丢失的3台电脑损失应该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不存在要上诉人一方全部承担的道理,本案已经认定无效合同的主要责任在被上诉方,而且被上诉方提供的电脑桌亦不合格,所以要论损失承担,主要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是一审法院讲的要上诉人一方全部承担。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8月份信息服务费用4176元同样错误。这4176元服务费用按无效合同处置方式既然没有履行就不必再履行,若履行了则应同前面已经从上诉人处收取的服务费一起没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可以将被上诉人这种欺诈行为交由国家工商、税务部门处罚。请求:1、撤销(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是事实合同,上诉人应该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并赔偿电脑丢失造成的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城酒店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以娄底市康乐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宾馆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因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王某某,所以娄底市康乐信息有限公司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王某某承担,上诉人华城酒店接受并认可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服务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因为电脑设备放置在华城酒店内,由华城酒店管理与支配,华城酒店应当妥善保管王某某提供的电脑设备。上诉人华城酒店认为“合同无效不应该支付服务费用、丢失3台电脑的损失主要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错误,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由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华城大酒店负担。

审判长万江国

审判员魏正宇

审判员陈辉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继雄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