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X村,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2月14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3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2009年农历12月,原告贺某某离家出走,现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位于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X村张某现住窑洞及位于清涧县X镇赤土沟汽车修理部内的洗衣机、衣柜、皮箱、汽车修理用具等物品归被告张某所有。
三、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债权归被告张某所有,所负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负责偿还,原告贺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张某彩礼及其它损失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侠
审判员李桂琴
审判员白景峰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