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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128号许某某与湖南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当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在芷江杨溪云树国际和平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万元,原告许某某以其所有的建华石材加工厂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在芷江杨溪云树国际和平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锋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曾祥忠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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