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X路中国银行外语学院支行门外,见一辆宗申牌银色两轮助力摩托车的后备箱上插有车钥匙,便将该车盗走自己使用,车价值3150元。案发后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赵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杨XX的证言,被盗车辆的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