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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侯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遂于2012年4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自愿给付被告侯某生活帮助费13000元,于2012年4月26日支付8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如果原告未按上述付款方式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13000元,则原告另行加付5000元给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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