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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监视居住。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且用枪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元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装有警报器的面包车,行至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附近时,发现有人在用枪打兔子,即拉响了警报器,打兔子之人将枪丢弃后逃跑。杨某将枪及两枚子弹捡拾后藏匿家中。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系河南省西峡猎枪厂生产的松树牌单管猎枪。

2010年2月13日晚上,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民申付中及其弟申付强、其子申建豪、申建因打牌一事与同村村民王红洋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被告人杨某进行了劝解。2月14日15时许,杨某与申付强电话联系询问此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当天下午16时许,杨某持捡拾的猎枪到申付强家,与在申付强家中等待的申付强、申付中、申建豪、申建发生撕扯,撕扯中杨某开枪将申建豪腿部打伤,杨某所持猎枪被申建豪夺下摔坏,杨某亦被申付中等人打伤头部和胳膊。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鉴定,申建豪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申建豪的陈述,证人申xx、申xx、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派出所情况说明、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且用枪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x元,达成了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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