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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甲,女,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乙,男,汉族,工人,住址沈阳市X区。

上诉人郑×甲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郭某、审判员赵某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郑×甲于2011年2月28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0元,由上诉人郑×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庆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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