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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娟,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武陵大道X号。

负责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原告陈某甲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94000元,给被告龚某赔付已给原告陈某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龚某给原告陈某甲赔偿医疗费16793元,减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2200元后,还应支付4593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200元、被告龚某负担20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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